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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经济法》试题及答案(6)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1-01-22 字体: 考试必看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处不能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B、D的说法正确。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0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普通班模拟试题(一)综合第2题、模拟试题(四)单选第3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在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注会经济法》47页第14题、《经典题解·注会经济法》34页第2题中均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3.外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丙。丙企业成立后,乙公司按合同规定缴清了出资,但甲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缴清出资。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甲公司在1个月后甲公司仍未缴清出资。下列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公司的行为视同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丙企业

  B.乙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甲公司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C.乙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的投资者,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丙企业的批准确性证书

  D.乙公司可以依法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0年考试中心开通的模拟试题(四)单选第5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在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注会经济法》79页第13题、《经典题解·注会经济法》68页第4题中均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4.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B.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

  D.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合营企业利润分配”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经典题解·注会经济法》69页第18题中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5. 2009年,甲公司决定分立出乙公司单独经营。甲公司原有5 000万元,债权人主要包括丙银行、供货商丁公司和其他一些小债权人。在分立协议中,甲、乙公司约定:原甲公司债务中,对丁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出的乙公司承担,其余债务由甲公司承担,该债务分担安排经过了丁公司的认可,但未通知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 )。

  A.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B.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C.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D.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丁公司认可了清偿协议,因此不能再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选项A错误;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小债权人和丙银行由于没有认可该协议,因此可以要求分立后的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B、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