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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经济法》试题及答案(5)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1-01-22 字体: 考试必看

  18.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期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质押背书。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所以没有设立质权,乙公司不能行使质权;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www.hxexam.com 华夏考试网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票据的质押背书”知识点。该知识点在在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注会经济法》344页第17题、《经典题解·注会经济法》278页第3题中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19.甲商场在“五一”期间开展“优惠万万家”促销活动。有关部门发现甲商场销售的拉杆箱存在侵犯乙公司专利权的情形,但甲商场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且不知该产品是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商场可以继续销售该产品

  B.甲商场应停止销售该产品,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C.甲商场不必停止销售该产品,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商场应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知识点。该知识点与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注会经济法》365页第11题、《经典题解·注会经济法》300页第12题基本相似。同时,在网校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20. 根据反垄断法行制度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

  A.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C.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D.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0年考试中心开通的实验班模拟试题(二)单选第20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每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所有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每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5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具体情形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无权代理”知识点。该知识点在网校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经典题解·注会经济法》18页第2题中均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2.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