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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 贯彻实施意见(2)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6-09-23 字体: 考试必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用人单位在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任时,要把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作为考察其学识水平的重要依据。
 
五、持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投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一)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1.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2.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3.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4.企事业单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技术培训等继续教育费用,可以按有关规定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和提取。
 
5.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对继续教育提供的捐助;
 
6.个人按照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费。
 
(二)用人单位要充分调动资源,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予以扶持。
 
六、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建设培育优质继续教育机构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地方、部门、行业及民营(非公经济组织)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继续教育机构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要研究开发适应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课程、教材;要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要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要建设优质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建设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
 
(二)建设继续教育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省级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三)不断提升继续教育公共服务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继续教育机构要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加大整合继续教育机构的力量,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七、加强组织管理,落实法律责任
 
(一)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贯彻落实各相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兼顾公益性引导与市场化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三)加强评估与统计
 
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有关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活动的过程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价体系,切实保障继续教育活动效果。各部门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对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继续教育机构,可予以经费资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本区域、本行业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四)全面落实相关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要切实贯彻实施《规定》和《条例》,依法管理和规范继续教育活动,全面落实责任,加强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