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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系统:http://fw.nbjs.gov.cn/L—ogi

作者:91yixue 来源: 易学网 时间:2017-01-18 字体: 考试必看

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系统:http://fw.nbjs.gov.cn/L—ogin.aspx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4]9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5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信息建档制度,全面掌握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状况及相关信息,在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的基础上,我市开发了《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系统》(网址:http://fw.nbjs.gov.cn/L—ogin.aspx)。现将在全市全面开展城镇住宅房屋安全信息建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房屋安全信息建档是贯彻落实房屋调查登记、安全排查、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预防和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提供第一手资料,各地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班子,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落实房屋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及其任务,进一步强化人、财、物保障,全面推进房屋安全信息建档工作。
   (二)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建档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人及经办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合理划分片区网格,明确片区监管员以及房屋安全管理员,对所辖区域内住宅房屋进行统一编码,并分配任务;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组建房屋安全技术专家组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导开展房屋安全疑难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会诊评估工作。
   (三)实行分级分类建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全面建立所辖区域内所有城镇住宅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危房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的动态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城镇住宅房屋安全信息建档情况;各地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贸易、经信、人防、司法、旅游、民政、宗教、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的通知》明确的职责,参照住宅房屋安全信息建档系统,逐步建立本行业领域的非住宅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各级规划、城建档案、房产交易等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
   二、建档工作要求
  (一)信息系统应用。根据常态化网格化动态监管工作要求,市住建委进行了城镇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系统开发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印发后,推出了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为减轻各地建档工作量,避免重复录入相关数据,经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衔接,明确我市统一使用《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系统》,信息系统操作详见操作手册(进入系统网站可以下载)。
   (二)首次建档要求。各地可结合前阶段大排查所掌握的房屋具体情况,按照“一楼一表”、“一幢一表”原则,按要求录入房屋基本情况信息和巡查情况信息(详见附件),同时对房屋四周立面及其楼道进行拍照存档,首次建档工作于2014年9月20日前完成。
   (三)日常巡查信息录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不同等级房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C级、D级)提出巡查间隔时间(巡查频次),并报请属地政府确认后录入信息系统,巡查间隔时间(巡查频次)随房屋安全动态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片区监管员应在房屋巡查间隔规定时间内,及时做好日常巡查检查、了解掌握房屋使用安全动态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中,随时更新房屋安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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